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注明。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压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