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种CFCs;第二类为3种哈龙。
2. 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3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 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s),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1993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重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