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它们分别是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二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四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1995年12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调整案》。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截至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16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伦敦修正案》。
《伦敦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有关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