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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处理相关规定

   2021-06-25 子琪58
核心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榷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最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特种设备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l)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3)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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