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职责如下:
①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
②查明事故经过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③分析事故原因。
④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⑤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⑦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山质址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而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等较大事故,引起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负责组织调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并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委托市级质员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攀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悄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问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