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杆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杆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并且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检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挥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