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装卸应在罐区专用装卸台进行。
在装卸台与罐车停放位置之间应设有防撞、防溜车设施,以防撞坏设备及溜车。
装卸台应用非燃烧材料制造,其中心线与液化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在装卸台附近均需设置静电接地线的接头。罐车熄火停妥后,与装卸台设备之间应用临时接地线接通。
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管道内应排尽空气。对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压液,液化气体不得采用蒸气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卸液。如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高于45℃。
在装卸过程中已装卸完毕而未拆除连接软管之前不准起动罐车,以免将软管拉断或者由于罐车排气管的火星引起液化气体起火。
罐车装卸作业时遇到下列情况一般应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有火种时。
3)部件突然损坏发生跑气时。
4)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压力时。
5)液面计失灵,观察不到液位时。
遇到上述情况,正在进行充装的罐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把气相、液相导管拆除,将罐车驶出作业现场,停放到安全地带。待故障排除后或天气没有雷电时,再继续充装。
充装、卸液时,操作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毒面具,以防止一旦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时,能够及时、安全地进行处理。
罐车的充装单位在充装前必须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罐车的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否则禁止充装:
1)罐车超过检验期限而未做检查者。
2)罐车的外观不好,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与所装介质不符者。
3)汽车罐车的消防装置不齐全或附件损坏、失灵及灭火器检查过期者。
4)罐体内没有余压或原装介质不明者。
5)罐体的外观检查有缺陷或附件有跑、冒、滴、漏者。
6)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无有效证件者。
7)车辆部分无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者。
8)槽车的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