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琳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在投入使用前,应逐台向省级安全监察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移动式压力容器经使用登记后,颁发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应固定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的除外),并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办理注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准使用。在移动式压力容器状况发生变更或过户时也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释记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发证的安全监察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解体或其他处理,严禁再做承压容器使用。
使用单位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中,应明确规定某一部门和人员按上述要求负责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