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设计修改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设计修改说明、必要的检验试验要求、标志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变更条件所需要的强度校核计算、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计算、设计修改图样及产品使用说明等;
(2)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规程相关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要求执行;
(3)不需要时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4)变更充装介质如果在原出厂设计文件(竣工图、产品说明书等)允许范围内,按照本条第③项的规定执行;如果不在原出厂设计规定范围内,则根据情况按服本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5)变更使用条件,但是未进行本规程所述改造的,可以不更换产品铭牌,由修理单位或者改造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内容,按照引用标准进行表面涂装及标志等;
(6)使用条件变更后,使用单位必须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设计修改丈件及必要的检脸报告等)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