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于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脸,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中请变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悄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