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具体可分为以下十个方面的许可:
(1)设计许可包括对设计单位实施资格行政许可和对设备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是通过对设计单位实施设计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来控制设计的安全质量。
(2)制造许可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理的制造单位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国内制造厂商要取得制造资格许可.向我国进日的国外制造厂商也必须取得我国的制造资格许可。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对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改造单位和维修单位分别实施安装、改造和维修资格许可制度。
(4)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气体充装单位许可所有气瓶和罐车的充装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才可以从事气瓶和罐车的充装作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许可包括对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施行资格考核制度。
(7)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核准)对所有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包括专项无损检测、型式试验和气瓶检验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8)检验检测人员的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工作的相关人员施行资格考核制度。
(9)监督检验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施行监督检验。
(10)定期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施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