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盆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充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审不合格的充装站应等告或暂停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充装。对整顿不合格的,报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取消其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注册登记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
(4)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气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瓶。
(5)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普示标签和充装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