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调查资料
(1)4月7日装氨时气温为9.6℃,4月9口下午2时的气温为25.2℃。
(2)爆炸的氨瓶是上海钢瓶厂制造的产品,容积为67L,1977年6月在合肥化工厂以5.88×10⁵Pa的水压试验合格,爆炸时未超过有效期。经鉴定,爆破的钢瓶裂口状态属于塑性变形后的爆炸。母层的断面材质韧性良好.不是低应力破坏。说明爆炸与氨瓶的质量无关。
(3)爆破的氨瓶内壁光亮,也排除了腐蚀破坏的可能。
(4)查阅充装记录,发现有3只瓶充装量超过40 kg。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氨充装数应不大于0.53 kg/L,根据这一规定,容积为67 L的氨瓶,充装量不得超过35.5吨,灌氨时,显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超量充装。超装有两种情况,一是瓶内已全部充满液体,称为满量充装,另一种是虽没充满,却超过了规定,称做过量充装。满量或过量充装都会导致瓶休的爆炸,前者更甚。假定该厂以41 kg和41.85 kg两种不同的量充液,充液量41 kg时,温度升到19℃时就成为满量;充满量为41.85 kg时,充装当时就已满量。在满量或过量下温度升高,液体受热膨胀得不到气相压缩的补偿,导致瓶内压力急剧增高。液体膨胀产生的压力,加上瓶内原有的饱和压力,已大大超过允许的压力极限。
即使充装当时不是满量,而是过量,例如充液量为41 kg,当温度升到19℃时,即从过世变为满量,继续升温到25℃时,温度升高6℃,瓶内产生的压力仍然超过了破坏应力而使瓶体爆炸。
(二)事故原因
由于过量充装,再加上在阳光下曝晒和瓶内温度的上升,使液体上升,液体容积膨胀,导致了氨瓶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经验教训及预防措施
(1)充装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超量充装。
(2)氨瓶不得放在阳光下暴晒,更不得接近热源与载热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