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周期应根据容器的技术情况、使用条件和有关规定来确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查、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其检验周期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外部检查
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内部检查
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 mm/a,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限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定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 mm/a的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通过1~2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不应超过10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悄况确定。
(三)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之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使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先按规定安排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如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时,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