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才能将容器投入运行。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主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来进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如下:
(1)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的有关格式,填报(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登记表》留登记机关存查,(压力容器登记卡)加盖机关公章后,发还巾请登记单位。
(2)新建造的压力容器和槽车,应对其技术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验,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准予登记。
(3)在用的压力容器和槽车,必须在保证技术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准许登记;对存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应在缺陷消除后,才准登记。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准登记:
①按《压力容器登记卡》要求,主休材质不明或不符合要求,原有操作条件不清或不确实的;
②第三类压力容器缺少完整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③存在有危及安全的严重缺陷。
(5)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或槽车,应发给(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使用登记证)即行作废。
(6)压力容器或槽车进行改造、移装、过户、报废,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过户或注销手续。
(7)第一类压力容器登记和(使用登记证》的发放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