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容规》将其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
(一)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³);
(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³);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 );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im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潇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³);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³)。
(二)第二类压力容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一)中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三)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一)、(二)中规定的除外)。
现将上述分类中所提及的废热锅炉、剧毒介质、有毒介质和易燃介质等名词解释如下:
废热锅炉—种利用化学反应热、烟气余热等废热来生产蒸汽的设备。按照热源不同而分成管壳式和烟道式两类,前者主要是利用化学反应热,后者则利用烟气余热。上述分类中的废热锅炉为管壳式,而烟道式的则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
剧毒介质—是指进入人体量<50g即导致肌体严重损伤或致死的介质,如氟、氢氟酸、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等。
有毒介质—是指进入人体量≥50g即导致人体正常功能损伤的介质,如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值> 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丙烯、甲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