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压力容器的界限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危害性的大小两个方面。目前国际上对压力容器的界限范围尚无完全统一的规定。一般说来,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其危害性大小与工作介质的状态、工作压力及容器的容积等因素有关。
工作介质是液体的压力容器,由于液体的压缩性极小,因此在容器爆炸时其膨胀功,即所释放的能量很小,危害性也小。而工作介质是气体的压力容器,因气体具有很大的压缩性。容器爆炸时膨胀功,即瞬时所释放的能量很大,危害性也就大。例如一个容积为10m³,工作压力为11个绝对大气压的容器,如果盛装空气,容器爆炸时所释放的能量约为13.3x10⁶J。如果盛装的是水,则容器爆炸时所释放的能量仅为21.6 x 10²J,约为前的1/6200。由此可见,工作介质为液体时,即使容器爆炸,其危害性也是比较小的,所以一般都不把这类介质为液体的压力容器列入作为特殊设备的压力容器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液体,是指常温下的液体,不包括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即标准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和液化气体。因为这些介质虽然在容器中由于压力较高而绝大部分呈液态(实际上是气、液并存的饱和状态),但当容器爆炸时,容器内压力下降,这些饱和液体会立即汽化,体积急剧膨胀,所释放出来的能量也很大。所以从工作介质的状态来划分压力容器的界限范围时,它应包括介质为气体、水蒸气、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饱和液休和液化气体的容器。
划分压力容器的界限,除了考虑工作介质的状态以外,还应考虑容器的工作压力和容积这两个因素。一般说来,工作压力越高,容积越大,容器储存的能量就越大,所以事故的
危害性也就大。但压力和容积的划分不像工作介质那样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限,都是人为地规定一个比较合适的下限值,如工作压力的下限值规定为1个大气压(0.098 MPa,表压)。至于压力容器的容积应如何规定才合适却很难说,所以有些国家不是单独规定容积的下限值,而是以容器的工作压力和容积的乘积达到某一规定数值作为下限条件。如规定容器的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等于19.6L·MPa作为划分的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