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液氨储存、装卸区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②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③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④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⑤液氨储存、装卸区域的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型的。
⑥电气线路在液氨储存、装卸区域内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⑦液氨储存、装卸区域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⑧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