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按设计图样和标准的要求在热处理前编制热处理工艺,提出热处理的工艺要求。
(2)不得使用燃煤炉进行焊后热处理。
(3)热处理装置(炉)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并能自动绘制热处理的时间与工件壁温关系曲线。
(4)热电偶布置情况(数量、部位)及布置电偶要求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5)焊后热处理应优先采用在炉内整体加热的方法进行;当无法整体加热时,允许在炉内分段进行加热。分段热处理时,其重复加热长度应不小于1 500 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致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
(6) B,C,D,E类焊接接头,球形封头与圆筒相连的A类焊接接头以及缺陷焊补部位,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方法。局部热处理时,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小于钢材厚度的2倍;接管与壳体相焊时,垂直于焊缝方向上的加热宽度不得小于钢材厚度的6倍。靠近加热区的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使温度梯度不致影响材料的组织和性能。
(7)球罐热处理前应在支柱底板下设置移动设施;热处理过程中,应监测支柱底板位移并按计算位移值及时调整柱脚位移。一般温度每变化100℃应调整一次。热处理后,应测量并调整支柱垂直度,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