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1.毒性介质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 1 mg/m³;高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 1~1.0 mg/m³;中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1.0~10.0 mg/m³;轻度危害介质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等于10.0 mg/m³。
介质毒性程度愈高,压力容器爆破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严重,对材料选用、制造、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2.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介质对压力容器的选材、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的确定
按照HG 20660-2017《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害程度分类》确定。HG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