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 1.5条规定: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热量)选择,应满足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择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菏的要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 1. 6条规定: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应符合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 1.7条规定:选择冷水机组时,应考虑机组水侧污垢等因素对机组性能的影响,采用合理的污垢系数对供冷(热)量进行修正。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2.1条规定: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类型时,宜按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8. 2. 3条规定:冷水机组的选型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较高的产品,并同时考虑满负荷和部分负荷因素,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电动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
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对空调用冷水机组,除离心机组和溴化锂机组外,一般应选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即使是选用溴化锂机和离心机,当所需较大冷量(如1160kW以上》时,也宜选用两台或多台。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如工程较小、机房面积不够或投资有困难时,才可以考虑只设一台机组,但仍注意选用性能优良、生产厂商服务良好的机型。这样做具有以下优点:
①低负荷运转时,可通过运行台数的多少来达到既满足冷量的需求,又达到节能、节电和降低运行费用的目的。
②如对不同部门需要供给不同温度的冷水时,两台或多台机组可实现分区供冷,这有利于提高制冷机运行的热效率。
③选用两台或多台冷水机组时,从机房布置、零部件的互换和检修方便的观点出发,应选用同型号同冷量的制冷机组为好。当然,同一单位中不同部门所需制冷量相差较大时,也可选用不同制冷量的制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