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安装
①一般安装规定。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各功能段的组装,应符合设计规定的顺序和要求;机组应清理干净,箱体内无杂物;机组应放置在高于地平面不小于200 mm的平整基础上;机组下部的凝水排放管应有水封,与外管路正确连接;机组各功能段连接应严密,整体平直,检查门开启灵活;水路畅通。
②组合式机组空气处理室的安装要求。金属空气处理室壁板及各段的组装应平整牢固,连接严密,位置正确,喷水段检查门不得翻水,凝水引流管或槽应畅通,水不可外溢。
空气调节机组、空气处理室、各空调构件内法竺间用螺栓连接,中间垫4~6mm厚的泡沫橡胶密封条。加热器两端连接时,应垫4 mm厚的耐热橡胶板。
表面式换热器的换热面应保持清洁、完好。表冷器集水盘和燕汽加湿器的底部,均应设排水装置,并设80~100 mm高的水封。
表面式换热器应有合格证明,在文件规定的期间内若外表无损伤,安装前可不做水压试验,否则要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等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低于0.4 MPa,水压试验的时间为3 min,压力不得下降。
加热器构件组装时,可将单件加热器进行组合连接,连接的法兰间垫4 mm厚耐热橡胶板,在保证对角线尺寸相等后,将螺栓紧固。构件组装好后进行机组安装,并保证整个机组的牢固、密封。
表面式换热器与围护结构间的缝隙,以及所有换热器之间的间隙,均应用耐热材料封堵防漏。
③制冷组合式机组的漏风测试。空气调节机组静压为,700 Pa时,漏风率应不大于3%。用于空气净化系统的机组,静压应为1 000 Pa。当室内洁净度低于1 000级时,漏风率应不大于2%;洁净度高于或等于1000级时,漏风率应不大于1%。
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安装
①安装一般规定。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室外机组和风冷整体式机组的安装,除周边空间应满足冷却风循环外,还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例如,上海市对空气调节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安装使用空气调节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安装空气调节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空气调节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 m,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降低安装高度,但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 m;空气调节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的门窗,一般情况下空气调节设备与相邻门窗距离最近不得小于3m,而当空气调节设备制冷额定功率大于2 kW、小于5 kW时不小于4m;大于5 kW小于10 kW的不小于5 m, 10 kW以上时则不小于6 m。
②上海市对空气调节设备安装还规定:禁止在建筑物内走道、楼梯、出口等公共部位安装空气调节设备;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安装空气调节设备,应统一安装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在市优秀近代建筑物上安装空气调节设备,必须符合市近代优秀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空气调节设备使用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空调夏季凝结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使用空气调节设备,应避免噪声妨碍他人正常工作与生活,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分体式空气调节机组制冷剂竹路连接必须严密无渗漏;管路穿过墙孔时应密封,雨水不可渗人室内。
③水冷柜式空气调节机组安装规定。机组安装应平稳,并按照冷却水管道连接及维修保养的要求,四周留有足够的空间;冷却水管连接不得有渗漏现象,并留有一定的排水坡度。
④窗式空气调节机组安装应牢固,有遮阳、防雨措施;安装后,其四周应用密封条封闭,并防止窗框振动和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