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压力容器的使用、变更登记,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来进行。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1、使用单位提交有关文件。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闪和紧急切断闪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交于登记机关。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理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只需提交前条第1、2项文件。以上各地在执行上可能要求不同,以当地要求为准。
2、登记机关审核、办理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1)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了予受理的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2)登记机关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赁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