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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事故的界定

2021-06-247190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的原则,下列压力容器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

②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

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引发的事故。

3)下列压力容器事故列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①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②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等特征的事故。

③非压力容器等因其使用参数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而引发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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