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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制冷工业对制冷剂的环保与安全要求——燃烧性要求

2020-11-1118520

制冷剂应不燃烧、不爆炸,否则需要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安全事故,特别是在用量较多的情况下。

由于ODP, GWP方面的限制,可燃制冷剂的使用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选择,无论是天然的可燃制冷剂(如丙烷、氨等)还是人工合成的弱可燃制冷剂(R32)。尽管关于制冷剂的研究始终在进行,不排除未来出现新的零ODP,零或低GWP的不可燃制冷剂,但在当前制冷空调行业可燃制冷剂的使用已是不可回避的现实。

这种情况下,目前所能做的只能是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涉及R290(丙烷)在房间空调器中作为制冷剂使用的国家安全标准GB 4706.32-2012已于20135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等同采用IEC 60335-2-40: 2005,碳氢工质允许作为制冷剂在家用设备上使用,其允许充注量的大小依据制冷剂的类型、系统类型和房间面积来确定;该标准还规定了采用可燃性制冷剂的设备在充注、标识、储存、运输、安装和维修等多个环节的安全要求。标准的实施将使在家用制冷器具中使用可燃制冷剂合法且有法可依。

为了推进()可燃性制冷剂的应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共同推进其他两个国家标准GB9237-2001 )GB/T 7778-2008的修订工作。届时包括R32, HFO等在内的弱可燃性替代制冷剂在中国工商制冷空调行业的应用将获得法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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