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一个文件,它对锅炉和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可,许可证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对参与上述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考核作了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选的监察工作提出了要求;对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也作了规定。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是一份侧重安全技术方面的文件,由原劳动部颁布,共九章150条,它对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选材用材、结构设计、制造组焊、无损探伤、压力试验、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从技术监察和管理的角度提出要求,它是制冷用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单位必须遵照执行的技术规程,这些单位的有关人员必须熟悉。
(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4)《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4)这二个文件也是原劳动部颁布的,它们分别针对《条例》中的某项要求制定的。例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申报、定级注册、领证建档等作了规定。《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不但从技术方面提出了检验项目和达标要求,而且从管理的角度对检验员和检验单位的资格认定、责任范围、使用权限以及检验方法和程序作了规定。